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房屋使用效益,明确课题全成本核算,保证研究所科研工作用房的调节和流转机制,研究所对研究组工作用房使用实行收费制。
第二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工作用房的使用管理、面积核定和登记备案等相关工作。研究所财务部门根据核定结果,每年年底预收下一年度研究组房屋使用费。
第三条 房屋使用收费以研究组为核算单元。研究组需要工作用房或进行调整,需向研究组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同意后报送科技开发处,科技开发处提出具体意见后报送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所长审批。
第四条 研究组房屋调整后,自退交或获得房屋使用钥匙之月开始重新计费,分前后两个时段,按第二章之标准分别计费,年底一次结算。
第二章 标准
第五条 按照工作性质,研究组分为两类,即实验科学类和非实验科学类研究组。
第六条 实验类研究组工作用房收费标准:100平方米以内的免费使用,101-150平方米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0元, 151-200平方米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40元。研究组工作用房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七条 非实验类研究组工作用房收费标准:70平方米以内的免费使用,71-105平方米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0元, 106-140平方米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40元。研究组工作用房一般不超过140平方米。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用房面积均为图纸建筑面积。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28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