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所公寓楼的管理,提高公寓的使用效率,营造安定有序、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综合办公室代表研究所行使公寓楼的管理。对物业部门的综合服务承担管理权和沟通协调责任。
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寓楼中专家公寓的调配、使用和管理。人事教育处代理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寓楼中研究生公寓的调配、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公寓楼实行规范化管理,统一配备家具、空调和热水器,由物业部门设专人负责公共安全值班、日常管理、环境保洁及设施维护。
第二章 入住、收费和退房
第四条 入住对象
专家公寓:研究所邀请的专家、访问学者、合作单位来宾;需要临时周转用房的研究所工作人员;
研究生公寓:取得我所学籍的研究生和博士后。
第五条 入住手续
研究所邀请的专家、访问学者、合作单位来宾,由邀请人为其到办公室办理《入住通知书》。
在职职工和在读研究生入住公寓前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与研究所管理部门签订《入住协议书》。
物业管理部门凭综合办公室或人事教育处出具的《入住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入住人员每人交200元钥匙(或房卡)押金,退房交钥匙时退还全部押金;钥匙(或房卡)丢失时,押金将不予退还。
第六条 收费标准
专家公寓套房:380元/天
专家公寓标房:200元/天
临时周转用房:220元/月
研究生公寓标房:200元/月
第七条 退房及退房程序
1. 专家公寓的短期住宿按物业规定的正常手续退房。
2. 临时周转用房的入住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办理退房手续:
(1) 调离研究所;
(2) 在研究所不再保留公职;
(3) 准备出国时间超过6个月;
(4) 入住时间超过1年;
(5) 住房公积金超过1年且入住时间超过6个月;
(6) 享受厦门市人才住房(或经济补贴)优惠政策且入住时间超过3个月。
3.研究生公寓入住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办理退房手续:
(1) 博士后出站或退站;
(2) 研究生毕业、休学或退学。
4.退房人员到相关管理部门领取《退房单》,将公寓内自己物品腾空,经物业部门验收后将钥匙交还给物业管理者,凭已经验收合格盖章后的退房单到公寓有关管理部门结清相关费用和押金。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八条 入住人员要服从正常合理的调配,不得占用公寓内的其他房间;不得将个人床位私下转借他人;不得擅自调换床位和房间。
第九条 任何外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留宿。研究生公寓和临时周转用房严格禁止未成年人住宿。
第十条 入住人员要按时交纳费用,不按时交费者,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住宿资格。
第十一条 入住人员要节约用水,节约用电,严格执行研究所水电管理的规定。
临时周转用房的水电费、网络费、电话费、有线电视等各种费用由入住者自理。
研究生公寓的水电费、网络费、电话费等各种费用由入住者自理。电话使用电信201电话系统,配置201智能卡式电话机,安装到房间。
第十二条 入住人员要爱护使用室内配置的家具和电器,不得损坏;不准私拆电表,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网线或私改墙体电源开关等。严禁改变居室或附属设施的原有形态,如有人为损坏或改变,由房间内所住人员按原价双倍赔偿;属于自然耗损的,应及时申报维修。
第十三条 入住人员不得对房间已经配置的桌、椅、柜、窗帘等设施随意增减和更换。如有损失,由房间内所住人员按原价双倍赔偿。
第十四条 公共区域的日常卫生和保洁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宿舍内的日常卫生和保洁工作由使用人负责,物业公司定期对宿舍内部进行整理和清洗。
第十五条 禁止在室外和公共空间挂摆或堆放各种物品。如有挂摆或堆放,经管理人员劝说仍不自行清理,管理人员有权视其为废弃物进行清理。
第十六条 在走廊等公共空间衣着整洁,不许大声喧哗。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未经研究所同意,所有房屋内不许使用明火(如电炉等),不许使用电暖器、微波炉、电冰箱、电视机、烧开水装置、炊具等设备和用品。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罚款200元。
第十八条 房间内的安全由入住人员负责,离开房间,随手关门上锁,避免物品丢失。
第十九条 入住人员不得擅自撬门破锁、更换门锁,如有问题须向公寓管理部门报告,由管理部门解决。
第二十条 严禁在公寓内携带、藏匿管制器具、危险品等有害物品。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公寓内酗酒、赌博或从事违法活动,不得进行未经管理部门许可的商业、娱乐、宗教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会客须凭本人证件登记方可进入公寓,必须遵守会客制度和作息制度。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当事人,研究所将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研究所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