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所公有房屋产权管理,优化公有房屋资源配置,切实提高房屋使用效率,使公有房屋得到良好维护,根据国家及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房屋系指产权属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的综合办公、科研、实验用房屋、公寓、食堂、地下室及其附属配套的所有建筑场馆、构筑物等。
第三条 公有房屋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协调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四条 所有公有房屋产权属于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综合办公室负责公有房屋的产权管理,按照资产管理规定程序,办理相应的产权手续并实施产权管理。未经申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所使用的公有房屋作为资产投资、联营、入股、担保等。
为提高房屋使用效率,明确课题全成本核算,研究所房屋使用实行收费制。部分公有房屋的收费标准和方式,见《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研究组工作用房使用收费暂行办法》和《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公寓楼管理办法》。
第三章 调配管理
第五条 研究组需要工作用房或进行调整,须向研究组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同意后报送科技开发处,科技开发处提出具体意见后报送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所长审批。
其他单位(个人)需要使用房屋或进行调整,须向综合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综合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分管所领导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对闲置的公用房屋应主动交回,由综合办公室重新组织调配。凡闲置时间长达半年以上的公有房屋,研究所将予以收回,并重新分配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公有房屋改(扩)建和大(中)维修,由综合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计划和方案,报所长审批。
第八条 公有房屋小型维修业务和日常养护,由物业企业按合同履行。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个人)负责所使用房屋的日常管理:
1.各使用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改动房屋的主体结构、线路布设、固定台柜、色调配置等。如确需改动,须向综合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综合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所长审批。
2.各使用单位(个人)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自行改变已核定或协议确定的房屋用途。如确需对房屋用途做出调整或变更的,或使用部门提出大(中)维修的,须向综合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综合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分管所领导审批。
3.各使用单位(个人)不得对已经配置好桌、椅、柜、窗帘等设施随意增减和更换。如确需增减和更换,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综合办公室审批。
4.各使用单位(个人),不得利用公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从事违法、违规或违反协议规定的活动。
5.未经研究所批准,所有房屋内不许使用明火(如电炉等),不许使用电暖器、微波炉、电冰箱、电视机、烧开水装置、炊具等设备和用品。如确因工作需要,须向综合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综合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分管所领导审批。
6.所有公有房屋的使用要注意节约用水、用电,整洁卫生,保持肃静、严禁喧哗。使用单位(个人)对所使用的公有房屋负有维护保养的责任。
第十条 非吸烟区不得吸烟,非休息区内不得进行看报、吃东西、喝水、聊天等休闲活动。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研究所园区、楼道、天台、露台等公共区域。如有特殊需要,须向综合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综合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分管所领导审批。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个人)对所使用的房屋负有安全责任,对所用房屋进行日常安全管理。任何使用单位(个人)如有发现被盗等异常情况,应尽可能保持现场,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或综合办公室汇报,必要时报警;离开房屋时,须确认水电空调门窗等已关闭。
第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各使用单位要重点做好防盗、消防等教育预防工作,发现问题或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或商综合办公室进行整改。
第六章 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研究所将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研究所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