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公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7-08-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厦门城市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公文及其它内部文件格式的规范、统一、严肃、整洁,根据《中国科学院公文处理办法》、《中国科学院公文格式细则》,结合研究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所及其各处、室、研究中心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类内、外部行文。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三条 研究所行文按发文方式可分为正式公文及其它行文。
正式公文指以研究所名义上报、下发,并使用研究所公文版头和发文字号,由研究所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签发的公文。
其它行文指研究所及其各处、室、研究中心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除正式公文之外的其它内、外部文件。包括各内部处、室、研究中心之间、内部处室与外部相关单位之间用于保持日常性信息沟通的行文。
第四条 按发文性质分,公文种类主要有:
(1)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治、变更或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等。
(二)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单位或相关单位公文,传达规章制度、人员任免及其它需相关处室周知或执行的事项。
(三)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四)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五)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六)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有关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五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通过电话、面谈、会议能解决的问题,不用书面行文。
第六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七条 属于上级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如需同时送其他单位,应当用抄送形式。
第九条 除上级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研究所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十条 对不规范的行文,原则上都要退回拟稿处室。
第四章 发文办理
第十一条 发文办理指以研究所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二条 草拟公文
草拟是公文承办人根据领导交拟或批办的意见拟写文件初稿的过程;文稿拟就后,填写“发文稿纸”(附件1),包括:文件标题、发送单位、紧急程度、密级、拟稿人签名、日期等。
第十三条 审核、签发公文
(一)审核人收到稿件后,对文稿形成背景、基本观点、政策界限、落实措施、文字表述、文稿体式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修正,紧急件当日处理完,普通件二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二)经审核确定无误的文稿,主办处、室、研究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核稿日期等并呈研究所其他领导会签。
对涉及其他处、研究中心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处、室、研究中心应当主动与有关处、研究中心协商,请其会审,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处、室、研究中心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处、室、研究中心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处、室、研究中心会签后报请研究所领导协调或裁定。
(三)各处、室、研究中心公文应有明确的审批权限。研究所审批权限的一般原则为:
1.以党、工、团名义发出的文件由党、工、团负责人签发;
2.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文件(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由所领导签发;
3.涉及某一方面问题的文件(平行文、下行文),由研究所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其他负责人审批;
4.研究所领导办公会纪要由所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分管领导签发;
5.法定签发人因公外出可授权或委托其他负责人代签发。
(四)研究所应有专人负责公文印制与发送。正式印制前,有关责任人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无误后进行发文登记、编发文号、填写主题词、发送范围、印制数量,进行排版、校对(由拟稿人校对并签字)、复印、盖印、发送。
(五)研究所行文的发送应填写“发文登记表”(附件5),并由收文单位经办人签收(以电子文本内部发送的除外)。收文对象为各处、室、研究中心的,应确保发送到收文处、室、研究中心负责人,各处、室、研究中心负责人负责确保本处、室、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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