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车辆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2006-12-29
为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增强驾驶人员的责任心,提倡安全、合理地使用车辆,提高办事效率;规避不必要的费用开支;防止车辆被盗事件的发生,保障车辆在日常办公事务过程的顺畅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所车辆的使用,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调派,特殊情况下所领导可直接调派。
第二条 研究所车辆主要保障所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以及接送研究所宾客的需要。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在不影响上述用车任务的前提下,向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统筹安排。
第二章 用车程序
第三条 用车人填写《研究所用车申请、通知、结算单》(附件1),由后勤主管呈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批后统一调度。长途用车(离开厦门市),需报分管所领导审批。紧急、特殊情况用车,可由后勤主管直接派遣,再报综合办公室主任备案。
第四条 对方向和时间相近的用车申请,综合办公室应尽量安排合用,减少出车次数和运行成本。
第五条 驾驶员应按照派车单上批准的目的地选择经济的路线行车。出车完毕,驾驶员如实填写用车情况,并请用车人签字确认。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六条 研究所的所有车辆实行专人保养责任制。
责任人应建立车辆档案,每日登记车辆里程,每月进行车况检查。
第七条 后勤主管定期听取用车人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人员整改。
第八条 车辆需要保养时,由责任人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附件2),报综合办公室。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正常维修和保养,由后勤主管批准;超过1000元的,报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批;5000元以上的,报分管所领导审批。
第九条 后勤主管每月对车辆行驶的公里数与登记的用车里程进行核查,并对照检查耗油量和过路、过桥费的吻合情况。车辆发生的消耗费用需经综合办公室和财务主管联审后,报分管所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第十条 出车前,驾驶人员应检查车辆性能、状况,严禁带故障出车,如发现无力排除的故障,应及时报告后勤主管。
第十一条 非专职驾驶员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驾驶研究所的车辆,确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的,必须经所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驾驶研究所车辆违章所产生的费用均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严禁酒后开车。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四条 驾驶员岗位要求:
(一)遵守各项合同规定,服从调度,做到及时、准点、负责;
(二)衣着整洁,待人热情,讲究礼貌;
(三)安全第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四)爱护车辆,及时维修保养;
(五)及时办理车辆各项年审、年检、年费、保险等手续;
(六)除驾驶工作外,及时完成交办的其它外勤任务。
第十五条 驾驶员正常情况下遵守作息时间和劳动纪律,手机随身携带,随呼随应。
第十六条 驾驶员当月满勤,顺利完成工作任务且无责任事故,每月补助100元,不再享受里程补贴。长途出车,参照研究所出差规定,每天享受25元伙食补助。
第十七条 驾驶员必须按指定时间到达(或返回)预定地点,由于个人原因误时误事的,每次从月度补助中扣除20元。
第十八条 驾驶员不准私自用车。未经批准的出车一经发现,扣发当月补助,且出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包括交通事故及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十九条 驾驶员下班时应将车钥匙交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或放置于指定地点),无特殊情况不得将车辆开回自家过夜,否则按照私自用车论处。
第二十条 研究所车辆因公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应及时汇报。在认定责任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对待:
(一)驾驶人员负完全责任时,驾驶人员个人承担的各项费用金额不低于扣除保险公司赔付后总额的50%;
(二)驾驶人员负主要责任时,驾驶人员个人承担的金额不低于扣除保险公司赔付后总额的30%;
(三)驾驶人员负次要责任时,驾驶人员个人承担的金额不低于扣除保险公司赔付后总额的10%;
(四)事故对方负完全责任时,驾驶人员不承担经济赔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研究所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一)被发现或举报酒后驾车;
(二)被发现或举报因出车不准时造成不良后果,三次以上;
(三)虚报出车任务,或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经警告无效;
(四)虚报维修、油料、停车、过桥过路等费用,经警告无效;
(五)不严守保密纪律,因私下传话而造成不良后果;
(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制订,未尽事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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