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勤与休假制度,维护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二条 研究所职工作息时间参照厦门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考勤月。人事教育处于每月初对上个月全所职工出勤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第三章 请假制度
第三条 职工有事可以请事假,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先到人事教育处领取请假表,填写后交所在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所领导审批签字,再报人事教育处审核备案。请假3天或3天以内,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须报研究所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未经准假擅离工作岗位、伪造请假事由、私自涂改病假条或请假逾期不归又未履行续假手续,均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职工旷工1天停发当月的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或职级津贴);1年内累计旷工达5天以上,停发全年的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或职级津贴);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 职工因私事请假均为事假。事假在1~5个工作日,按天扣发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或职级津贴);事假在6~10个工作日,扣发当月的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或职级津贴);事假在11~19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或职级津贴),同时扣发50%的基本工资;事假在20个工作日以上,扣发当月全部工资。
第七条 职工请病假须凭三级甲等或市级医院的有效证明。病假在1个月以内,工资待遇不变。病假超过1个月,停发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或职级津贴),基本工资按如下标准发放:病假在2个月以内,基本工资待遇不变;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0%,满十年及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80%。
第八条 遇有突发情况需要请假时,应及时将情况上报研究所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章 休假制度
第九条 职工结婚可以休3天婚假,晚婚者增加奖励假7天。婚假期间一切待遇不变。职工申请婚假须填写请假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十条 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及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休假5天,休假期间一切待遇不变。请假人须填写请假表,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十一条 职工去外地的婚假和料理丧事的休假,可按实际路程远近,在规定假期外另加1~7天的路程假。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为3个月,晚婚晚育可延长产假至6个月。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岗位津贴,但可以享受4个月的绩效津贴(或职级津贴)。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三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依据三级甲等或市级医院意见,可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给予42天产假。在此期间,按实际休假天数,停发岗位津贴(或职级津贴)。
第十四条 根据研究所的实际情况,研究所每年将集中为职工安排一定时间的带薪休假。职工的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带薪休假期间进行。
第十五条 职工的病假、婚假、产假和料理丧事的休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事假在1个月内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超过1个月的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六条 职工经所领导同意参加的脱产、半脱产学习(不含各级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党校培训班、干部培训班、业务岗位培训班及公派出国前的培训),每占用一个工作日,免去一天的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或职级津贴)。
第十七条 职工各种休假所发生的路费及相关费用由职工本人自理。
第十八条 职工因公需要长期(1个月以上)出国出境,须经研究所主管领导批准,出国出境的次月起停发全部工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