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2006-11-08
一、目的:
印章是研究所法人权利的标志、合法职能的象征。为了加强研究所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保持研究所良好的对外形象,维护研究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希望严格遵照执行。
二、印章的刻制、启用:
1.研究所各类印章刻制均由办公室提出申请,研究所领导批准。办公室凭核准后的申请填写公安局统一表格《刻制印章申请表》及研究所相关证件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制;
2.印章的形状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
3.印章刻制后统一交办公室,办公室应有接收记录;
4.研究所或处、室、研究中心启用新印章,要在办公室办理所长 “印章保管责任人授权书”(见附件);
5.更换印章保管责任人时,必须重新签署授权签领登记。
三、研究所各类印章的保管、使用范围及权限:
1.凡研究所的印章,包括研究所公章、财务专用章、更正章、校对章、和法人章,必须由所领导指定的部门和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原则上实行专章专用;
2.凡研究所印章实行专人负责制,原则上限定在办公室内使用。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印章交由他人或非研究所场所使用。违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责任人;
3.研究所财务章、法人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
4.研究所公章、法人签字章、党委章、团委章、工会章由所领导指定专人保管;
5.研究所各处、室、研究中心的专项业务章、校对章及更正章,必须由所领导指定的部门和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原则上实行专章专用;
6.凡代表研究所法人资格发布的正式公文,包括研究所对内或对外重要事项发文、发函、一般性协议(非经济合同)、出具证明等一律加盖研究所公章,不得以其它印章代替;
7.以研究所名义签订的有效法定经济合同,都必须经研究所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批,使用合同专用章或研究所公章,不得用其它印章代替;
8.财务专用章限定用于财务部对有关银行、税务等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与财务有关的表单、票据、各类财务及统计报表、银行开户预留印章等或与其它印章共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9.专项业务章由处、室、研究中心指定专人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使用。未经处、室、研究中心负责人同意,其他人不得越权使用;
10.处、室、研究中心业务章仅作为处、室、研究中心内部与处、室、研究中心内部之间签发一般往来字据、通知等之用,对外不具备法律效力。
四、盖章程序和要求:
1.研究所盖印(公章、法人鉴字章)必须经权限领导审批签字后方能盖章,同时印章保管人必须对所签署文件进行登记并存档。对于所领导或权限领导审批的必备可存档文件的盖章以文件签发为准;
2.当分管领导外出时,其权限范围的盖章审批由所长代理,所长外出时,其权限范围的盖章审批用电话等方式联系取得同意。事后经办人应及时补办签字手续;
3.对重要文件或资料,印章管理人应备份留底,以备查阅;
4.原则上不盖空白函,特殊情况需用空白的,须经所长批准,并事先写好台头和日期,用后必须做好空白函的使用说明,保管人必须进得登记编号,对未使用的空白函交回公章管理人收回注销;
5.使用印章时,印章保管人应对盖印的文书内容、手续、格式把关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请示领导,妥善处理;
6.处、室、研究中心专项业务章及更正章,由印章保管部门自行规定盖章程序和要求;
7.印章保管人外出时,须将印章妥善移交,以免贻误工作。
五、违章责任:
1.凡因公章保管不善,乱放、丢失等情况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不同情节追究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经济与法律责任;
2.凡因越权审批或审批不到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不同情节追究当事者和审批者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经济与法律责任;
3.因隐瞒、欺诈等行为而引起严重后果的,将视不同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经济与法律责任。
六、废章的处理:
因机构变化或印章磨损等原因引起的印章作废、印章停止使用,由印章保管人说明原因及处理办法,并报所长批准。废章、停用印章交回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印章的封存、更换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清退、销毁的登记档案。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印章保管责任人授权书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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