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境内差旅费开支报销的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2006-10-24
为了规范研究所差旅费管理,根据国家、中国科学院以及厦门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所的人员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因公出差。其他人员因研究所工作出差,并由研究所支付费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研究所实行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前须填写“城市环境研究所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和借款单,报经有关领导审批。预借差旅费标准,原则上按出差路途远近、时间长短确定预借金额。其他相关手续须按照《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筹)关于借款与报销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凭发票的报销范围包括:住宿费、交通费、公杂费、伙食补助费等。礼品、招待费等另行单独报销。
(一)住宿费实行限额报销的办法(见附表),除会务安排外,出差人员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付20%。
(二)单人单数出差,报销的住宿费可按单人限额标准的1.5倍从严掌握。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凭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交通费根据出差人员乘坐的不同交通工具分别核定报销标准(见附表)。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课题副研、副处级以上干部和满50岁以上的一般工作人员可乘坐飞机,其他工作人员当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时,经所领导或课题组长批准方可乘坐。机票(含机场建设费)按实际支付价格报销,购买的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按每人每次一份报销。乘坐火车6小时以上的,可购硬卧。
(五)公杂费(包括城市内交通、通讯等费用,不得再凭单据报销邮电费、通信费)标准:
1.市外出差,公杂费实行包干办法,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
2.到外地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会议和各种培训学习期间,公杂费在包干标准之内凭据报销。
3.确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超过包干标准的,课题组长、正处级以上部门负责人及相当职级人员单趟出差在300元以内,其余人员在200元以内可以凭据报销。超过限额的应经部门领导批准,但应扣除相应的包干费用。
4.经批准乘坐飞机出差的,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包干标准以外再凭据报销。
5.市内出差,公杂费(含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
(六)伙食补助费标准:
1.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计算。在经济特区、北京市、上海市每人每天60元;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每人每天50元;一般地区每人每天40元;省内(不含福州)出差每人每天40元;市内出差不再另计。
2.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汽车、轮船等超过8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满8小时,加发30元伙食补助费。
3.到外地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或到基层单位实(见)习,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休息日不计。
4.参加由上级部门组织或经本单位同意,且伙食费由培训对象自理的短期(3个月以内)学习班,学习期间伙食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以上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七)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伙食补助费:
1.已享受会议、培训学习班伙食补助者;
2.报销的培训费或类似费用中包含伙食费者;
3.由接待单位公务接待并统一安排伙食者;
4.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5.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除会议通知伙食自理的可凭据享受出差伙食补助费,其余不得享受。
(八)出差人员回单位后十天内必须凭真实、合法票据,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向财务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出差,若时间地点均一致可以合并报销,差旅费报销单必须经所有出差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条 新入所人员来所工作,其住宿费、交通费、公杂费、伙食补助费等按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凭据按实报销。
第五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各类人员出差住宿及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各类人员出差住宿及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
出差人员 |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
火车 |
轮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 |||
经济特区、北京、上海 |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
其他地区 | ||||||
所级领导、 |
按实报销 |
按实报销 |
二等船舱 |
经济舱位 |
按实
报销 | |||
研究员及相当职级人员 |
450 |
400 |
300 |
按实报销 |
三等舱位 |
经济舱位 |
按实
报销 | |
部门正副领导、副研究员及相当职级人员 |
380 |
330 |
250 |
按实报销(除软卧) |
三等舱位 |
经济舱位 |
按实
报销 | |
其他职级人员 |
300 |
250 |
200 |
按实报销(除软卧) |
三等舱位 |
经济舱位 |
按实
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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