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项目聘用人员职级津贴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6-07-25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城市环境研究所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所项目聘用的各类人员试行职级津贴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与研究所签定项目聘用合同的人员,依据项目聘用人员的岗位、承担工作结合年终考核按月发放。但新参加工作试用期未满的项目聘用人员不享受职级津贴。
第三条 项目聘用的科技人员在考核合格后,其职级津贴由其所在的研究室或课题组确定并报人事教育处审核,标准可参照《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筹)岗位聘用人员三元结构工资制度试行办法》,经费由研究室或课题组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从事管理工作或其他工作的项目聘用人员,其职级津贴经费由研究所或其所在部门承担。
第五条 从事管理工作或其他工作的项目聘用人员分为高级业务主管、中级业务主管和一般人员等3个职级,每个职级分5档,其职级津贴标准如表1。
表1 管理或其他项目聘用人员职级津贴标准(元/月)
分 档 级 别 |
1档 |
2档 |
3档 |
4档 |
5档 |
一般人员 |
300 |
400 |
500 |
600 |
700 |
中级业务主管 |
800 |
900 |
1000 |
1100 |
1200 |
高级业务主管 |
1400 |
1600 |
1800 |
2000 |
2200 |
第六条 中级业务主管和高级业务主管必须具有大学本科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七条 初次被聘用的从事管理工作或其他工作的项目聘用人员,职级最高为中级业务主管3档。
第八条 研究所每年年底对从事管理工作或其他工作的项目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档次。考核成绩为优秀的,其职级津贴按表1的标准执行;考核成绩为良好的,其职级津贴标准为其同职级人员优秀标准的80%;核成绩为合格的,其职级津贴标准为其同职级人员优秀标准的60%;核成绩为不合格的,不享受职级津贴。
第九条 从事管理工作或其他工作的项目聘用人员,连续两年年终考核为良好或良好以上,其职级自动上升1档,升为本级最高档后升级。成绩特别突出的,经考核可上升2档。
第十条 本规定中未能涵盖的特殊情况,由所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研究所在每年年底对全所聘用人员进行考核,并按照本办法对全所聘用人员的次年职级津贴进行核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项目聘用 职级 工资 补充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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