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条件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6-07-14
第一条 申请者须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为科学献身的精神;树立辨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具有唯实、求真、协力、创新的品德。
第二条 申请者须在学制规定的年限(硕士研究生2年半-3年,硕-博连读生5-6年,博士研究生3-6年)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论文答辩。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最低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 在SCI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
2. 有一项发明专利受理,同时在国内本领域核心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
3. 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二篇论文。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最低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 在SCI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同时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二篇论文;
2. 在SCI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同时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和有一项发明专利被受理。
第五条 如果硕士研究生未达到第三条的条件、博士研究生未达到第四条的条件,但取得了其它相当的科研成果,可由研究生的导师出具文字说明,由研究所学位委员会认定。
第六条 本规定中要求的成果均须城市环境研究所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研究生为第一完成人或导师为第一完成人和研究生为第二完成人。
第七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资格条件按本规定相应的条件进行审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学位 论文 答辩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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