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与报销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6-07-08
第一条 因研究所的工作需要可以借用公款,任何个人都不得因私借用公款。
第二条 研究室(本规定中均包括研究组)使用的仪器设备及其配件的购置费,仪器设备的设计、研制、加工、试验费等,借用公款在1万元以下由经费负责人批准,1万至3万元由科技处负责人批准,3万元以上由分管财务的所领导批准。
第三条 购买科研过程中需要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及低值易耗物品等,借用公款的批准权限同第一条。
第四条 购买国家专项控购商品,一律凭国家控购批件,按第一条批准权限办理借款,无批件购买控购商品,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 拨给所外单位的课题费、协作费、举办学术会议的会议费,必须有拨款计划、合作协作书、技术合同或双方单位认可的文字材料,由经费负责人同意,财务处审核,1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的所领导批准,10万元以上由所长批准。不具备上述材料的拨款,除须经费负责人同意外,还需由所长批准。
第六条 因公出国需要办理兑换外汇,由科技处负责审核,由分管财务的所领导批准。
第七条 管理部门的支出必须严格按预算数额和范围使用,一般不得超支和挪用,借款由各处(办)处长(主任)批准,凡预算外或超支使用经费,必须有书面申请,经所长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科研人员因公务出差或参加学术会议等科研活动,借款在1万元以下由经费负责人批准,1万至3万元由科技处负责人批准,3万元以上还须有分管财务的所领导批准。当借款数额较大时,必须提前1天通知财务部门,以便做好备款准备,
第九条 研究室及管理部门借用支票,累计不得超过3张(含3张),前帐不清不再借款,经费赤字的课题一律不予借款。
第十条 本市范围内付款,使用人民币600元以上一律签发转帐支票,厦门市以外采购一般采用银行汇款。严禁使用空白支票。
第十一条 借款人必须在业务完成后5天之内,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应该特别说明。无故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结算是一种拖欠公款的行为,财务人员有权依据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分管财务的领导通报情况。
第二部分 报销
第十二条 报销单位的名称必须与研究所的全称相符。
第十三条 报销时必须携带经费登记本(课题本),如实填写,经审核会计签章。
第十四条 报销凭证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经费负责人签字。批准权限与借款相同。
第十五条 研究室及行政部门购置仪器设备、家具、材料等单据的报销,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批准权限与借款相同。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须经科技处按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并验收证明。500元以上的家具类物品,须经综合处按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并验收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报销差旅费开支标准,按财政部、中国科学院或厦门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应在回所后10日内办理报销,以票据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中级职称及其以下的科研人员、副处级或副处级以下的管理人员出差,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八条 职工报销探亲路费,应由人事处出具探亲对象、地点的证明,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探亲路费报销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审核报销。
第十九条 在职职工参加各种继续教育或短期培训等,经所长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二十条 各部门使用临时工的工资由人事处统一填表,经所长批准后由财务处核发。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办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乘坐出租车,报销出租车费必须注明乘车原因,由各处(办)处长(主任)签字,当月到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二条 招待外宾用餐,按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执行,超支部分自负。外事费用报销由科技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各类劳务酬金的报销由由人事处统一填表,财务处核发。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所有人员的各类借款与报销由所长批准。
第三部分 经费转帐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互转应双方在课题本上登记,同时填写内部服务结算凭证(三联单),由财务会计核对,三联单必须包括财务会计在内的三方签字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要求财务给予扣款的,应提出正式的扣款通知,代扣数字必须准确。
第二十七条 为使年终决算顺利进行,每年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六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借款 报销 暂行 规定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