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统一安排和协调研究所的各项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研究所职工和学生因公出差情况,根据研究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教育处负责研究所职工和学生因公出差报告和请示材料收存和相关协调工作。综合办公室根据经审批同意的请示和报告,预定飞机票和安排接送车辆等事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因公出差包括因公出国,研究所各部门包括研究所各管理部门、各中心或各相当单元。
第四条 请示和报告内容包括因公出差的任务、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第五条 报告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的形式进行,请示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六条 研究所各部门第一负责人需要因公出差,一般应至少提前3天向研究所所长(或法人)请示,经批准后方能执行因公出差任务。研究员或研究组组长需要因公出差,一般应至少提前3天向研究所所长报告,经同意后方能执行因公出差任务。
第七条 研究所各部门第一负责人为研究员或研究组组长的,其因公出差请示按本办法中的部门第一负责人进行。
第八条 本办法中第六条以外的其它人员,需要因公出差时间为7天或7天以下(含休息日和节假日)的,须按如下程序进行报告或请示:
1. 科研人员和研究生一般应至少提前3天向其所在研究组组长报告,经同意后方能执行因公出差任务。
2. 其它人员一般应至少提前3天向其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请示,经同意并报研究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执行因公出差任务。
第九条 本办法中第六条以外的其它人员,需要因公出差时间为8天或8天以上(含休息日和节假日)的,须按如下程序进行请示:
1. 科研人员和研究生一般应至少提前5天向其所在研究组组长请示,经同意并报研究所领导批准后方能执行因公出差任务。
2. 其它人员一般应至少提前5天向其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请示,经同意并报研究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执行因公出差任务。
请示和报批过程有关材料存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十条 因公出差地点或经过地点比较偏僻或安全保障不够的,因公出差人员须向其所在研究组组长或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请示,经同意并报研究所领导批准后方能执行因公出差任务。
请示和报批过程有关材料存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有相关领导或负责人出差等特殊情况,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联系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