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
发布时间:2009-06-08
“湿地”这个词最早是1956年美国联邦政府开展湿地清查和编目时使用的。1971年2月,由前苏联、加拿大、澳大利亚等36个国家在伊朗小镇拉姆萨尔签署的《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也就是《湿地公约》)将湿地定义为:“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的、永久性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和水域,蓄有静止或流动、淡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浅于6米的海水区”。
按照这个定义,湿地包括沼泽、泥炭地、湿草甸、湖泊、河流、滞蓄洪区、河口三角洲、滩涂、水库、池塘、水稻田以及低潮时水深浅于6米的海域地带等。世界许多国家,包括《湿地公约》成员国,根据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各种不同目的和需要,使用了不尽相同的湿地概念。
《湿地公约》在1982年对湿地定义又进行了增补,湿地还包括临近湿地的河滨和海岸地区,包括岛屿或湿地范围内低潮超过6米的海域。这个补充把原定义的湿地的周边土地和湿地内水深超过6米的区域归为湿地范围,使湿地的内涵更加丰富,范围更为宽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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