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的文件精神,特委托宁波(北仑)中科海西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对开化县华埠镇华民村2022-1号地块进行初步调查,并委托检测单位耐斯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宁波(北仑)中科海西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对开化县华埠镇华民村2022-1号地块已于2023年7月完成了初步调查工作,编制了《开化县华埠镇华民村2022-1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第十六条和十七条规定,现将《开化县华埠镇华民村2022-1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地块基本情况
开化县华埠镇华民村2022-1号地块位于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占地面积18520平方米。地块东至龙华路,南至龙华路,西至开化县华伟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北至开化县第三初级中学。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E118.347192°,N29.030728°。开化县华埠镇华民村2022-1号地块范围内历史及现状用途为农用地、荒地。本地块目前已经由政府收储,根据衢州市开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本地块用地性质拟变更为商住用地。
调查缘由:开化县华埠镇华民村2022-1号地块历史用途为农用地和荒地,现为农用地和荒地。根据开化县规划,本地块用地性质拟变更为商住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和《浙江省土壤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专题座谈会纪要的函》(2019年9月6日)等要求,农用地、未利用和建设用地中,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根据第一阶段地块土壤污染情况调查,结合资料收集、现场勘探、人员访谈等多种调查方式得知:地块历史上均为农用地。该地块历史上无工业生产活动。周边无重点行业企业,本地块北侧为开化县第三初级中学,东侧和南侧为道路和居住区,西侧为开化县华伟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和农用地。
总体来说,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们认为本地块污染风险小,但考虑到华伟文教的生产,以及临近公路,为进一步确认地块环境质量,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故对地块进行采样调查,依据采样结果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更确切的判断。
三、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设置6 个土壤采样点(S1~S6),地块外设置1 个土壤对照点(SB),合计7 个土壤点位,每个点位选取4 个样品送检,表层对照点取一个样品送检,加上3 个土壤平行样,共计监测31 个土壤样品。调查地块内设3个地下水井,地块外1个地下水对照点,共采集4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其中地块内W3无水),共计监测4 个地下水样品。
调查结果:通过样品采集、送检、实验室检测和数据分析统计,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地块内土壤样品中都检出的8项重金属(铜、锌、镍、总铬、铅、镉、汞、砷)和石油烃(C10-C40)的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 《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土壤样品中均未检出六价铬、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和有机氯农药。
(2)所有地下水样品中均检出溶解性总固体、亚硝酸盐氮、氨氮和硝酸盐氮、砷、铜、镍、总铬、铅、镉、锌和石油烃(C10-C40),所有检出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DB31/T1091-2018)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挥发酚、六价铬、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和有机氯农药(六六六总量和滴滴涕总量)均未检出。
总结论:根据本次调查结果,调查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符合第一类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可以直接开发利用。
建议:建议在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加强地块的环境管理工作(日常监管、定期巡视检查),落实开发建设过程中各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避免产生对土壤和地下水的进一步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