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 页
  • 研究所概况
    • 所况简介
    • 所长致辞
    • 现任领导
    • 历任领导
    • 组织机构
    • 年鉴
    • 形象标示
    • 所训介绍
    • 园区风采
    • 联系方式
    • 地理位置
  • 国际交流
    • 国际合作
    • 国际会议
    • 合作项目
    • 中欧沿海城市环境影响评价联合研究计划
  • 院地合作
    • 合作交流
    • 合作伙伴
      • 政府部门
      • 科技(战略)合作企业
    • 成果转移及产业化
      • 投资公司目录
      • 成果简介
  • 科学研究
  • 研究队伍
    • 研究队伍概况
    • 院士风采
    • 杰出青年
    • 优秀青年
    • 研究员
    • 项目研究员
    • 副研究员
    • 研究组
    • 人才招聘
    • 招生信息
  • 研究生教育
  • 科学普及
    • 科普动态
    • 科普文章
    • 科普场馆
    • 科普纵览
    • 科普视频
    • 科普站点
    • 科普通告
    • 科普链接
    • 相关机构
  • 科研成果
    • 论文
    • 获奖
    • 专利
    • 技术成果
  • 党群园地
    • 工作动态
    • 党群机构
    • 学习园地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廉政教育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规定
    • 信息公开指南
    • 依申请公开
      • 公民
      • 法人/其他组织
    •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信息公开联系方式
  • 新闻动态
    • 头条新闻
    • 综合新闻
    • 学术活动
    • 科研动态
    • 最新论文
    • 媒体扫描
  • 学术出版物
    • 学术会议
    • 学术期刊
  • 部门单元
  • 专题报道
  • 网站地图
  • 邮箱
  • 联系我们
  • English
  • 中国科学院
  • 网站地图
  • 邮箱登录
  • 联系我们
  • English
  • 中国科学院
  • 首 页
  • 研究所概况
    • 所况简介
      更多 +
        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成立于2006年7月4日,是中国科学院下属的事业法人单位,是目前国际唯一的专门从事城市环境综合研究的国立研究机构,位于美丽的南方海滨城市—厦门市。
        研究所目前拥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和“生态学”两个一级学科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资源与环境”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点,以及“环境科学与工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生态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现任领导
      更多 +
      • 贺泓
      • 陈少华
      • 方荣良
      • 郑煜铭
      • 林卫东
      • 历任领导
      • 组织机构
      • 年鉴
      • 形象标示
      • 所训介绍
      • 园区风采
      • 联系方式
      • 地理位置
      所长致辞
      更多 +
        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自2006年成立以来,走过了近二十年不平凡的历程,坚持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与区域创新相结合,努力建设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国家生态文明和城镇化建设提供前沿理论、关键技术和管理支撑。
        “十四五”时期,城市环境研究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记“国之大者”,锚定新征程中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与任务,强化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职责与担当,对标对表“四个率先”和“两加快一努力”目标要求 ...
  • 国际交流
    • 国际合作
      更多 +
      • 城市环境研究所与联合国人居署签署谅解备忘录

        05-30
      国际会议
      更多 +
      • The James Hutton Institute Stephen Chapman教授到中国科学院宁波城市环境观测研究站做学术报告

        09-11
      合作项目
      更多 +
      • 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与英国自然环境研究理事会生态与水文中心签署合作协议

        11-01
      中欧沿海城市环境影响评价联合研究计划
  • 院地合作
    • 合作交流
      更多 +
      •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领导到访城市环境研究所03-31
      • 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促进中心徐成主任一行访问城市环境所02-26
      • 首届“城市生物多样性与可持续发展”亚洲区域国际研讨会在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举办02-26
      • 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成功举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生物质资源低碳转化技术与实际应用”培训班12-17
      • 东盟国家生物质高值转化及利用国际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12-17
      合作伙伴
      更多 +
      政府部门 科技(战略)合作企业
      成果转移及产业化
      更多 +
      投资公司目录 成果简介
  • 科学研究
  • 研究队伍
    • 研究队伍概况
      更多 +
        根据研究所的战略发展规划,研究所人员规模将达到760人,其中创新岗位人员200人,项目聘用人员210人,研究生300人,博士后、客座人员及访问学者50名。研究所始终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的原则,紧紧围绕研究所发展规划,招贤纳士。为加快创新能力的建设,迅速开展科研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证。
        通过在全球范围内招聘人才,建立了一支初具规模、结构合理、具有竞争力的人才队伍,目前拥有各类人才约650人,其中职工250人,在读研究生350人(含联合培养),博士后和客座人员等约50人。职工中高级职称者80人,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获得者1人,国家科技进步
      院士风采
      更多 +
      • 贺泓

        中国工程院院士
      • 朱永官

        中国科学院院士
      人才招聘
      更多 +
      • 博士后招聘:新污染物社会代谢与多介质迁移归趋模拟研究05-15
      • 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陈伟强研究组招聘启事05-15
      • 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区域土壤环境与生物污染研究组(宁波站)招聘科研助理启事04-30
      • 杰出青年
      • 优秀青年
      • 研究员
      • 项目研究员
      • 副研究员
      • 研究组
  • 研究生教育
    • 介绍
      更多 +
        教育处是研究所研究生教育的主管部门,也是研究所学位委员会的秘书机构。主要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和福建省等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研究所的发展战略,制定实施所研究生教育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新闻动态
      更多 +
      • 城市环境研究所组织开展2024-2025学年“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干部”和“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会议">城市环境研究所组织开展2024-2025学年“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干部”和“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会议04-30
      • 城市环境研究所举办第十三届碧溪论坛04-23
      • 城市环境研究所举办中国科学院大学 “青马工程”社会实践项目活动04-15
      • 城市环境研究所举办联培生教育管理研讨会04-15
      • 城市环境所开展心理健康月活动——“压力管理”心理健康讲座04-01
      • 城市环境研究所2025届夏季联培毕业生工作培训会03-17
      通知公告
      更多 +
      • 2025年城市环境研究所与福建农林大学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复试名单公示04-19
      • 2025年“城市环境与健康”优秀大学生夏令营通知(第一轮)04-21
      • 2025年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所与福建农林大学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项目介绍03-24
      • 2025年拟录取推免生学习情况复查和政审通知03-13
      • 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2025年面向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招生简章03-08
      • 2025年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所与福建农林大学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项目介绍02-27
      • 导师介绍
      • 就业信息
      • 招生信息
      • 下载中心
  • 科学普及
    • 科普动态
      更多 +
      • 走进研究所,职工子女参观暨科普研学之旅

        2023-08-08

      • 城市环境研究所举办2023年公众科学日活动

        2023-05-13

      科普视频
      更多 +
      • 绿野仙踪.IUE植物导览地图展示视频

        2016-12-14

      • 火星照片是灰尘还是UFO

        2012-11-14

      • 科普场馆
      • 科普文章
      • 科普纵览
      • 科普站点
      • 科普通告
      • 科普链接
      • 相关机构
  • 科研成果
    • 技术成果
      更多 +
      • PM2.5防护口罩05-24
      • 一种雨水花园监测系统07-03
      • 废弃LCD提取铟成套技术与装备06-19
      • 高性能可见近红外光催化材料06-19
      • 论文

      • 获奖

      • 专利

  • 党群园地
    • 工作动态
      更多 +
      • 城市环境所召开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读书班05-06
      • 城市环境研究所召开2025年党风廉政建设大会04-08
      • 城市所召开青年理论学习示范小组学习会04-08
      • 城市环境研究所启动部署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04-01
      • 城市环境研究所召开民主党派群团组织专题座谈会03-26
      政策法规
      更多 +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09-09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09-09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09-09
      • 中国共产党党章09-09
      • 中科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07-19
      • 党群机构
      • 学习园地
      • 办事指南
      • 廉政教育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规定
      • 信息公开指南
      • 依申请公开
      •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信息公开联系方式
  • 首 页
  • 研究所概况
    • 所况简介
    • 所长致辞
    • 现任领导
    • 历任领导
    • 组织机构
    • 年鉴
    • 形象标示
    • 所训介绍
    • 园区风采
    • 联系方式
    • 地理位置
  • 国际交流
    • 国际合作
    • 国际会议
    • 合作项目
    • 中欧沿海城市环境影响评价联合研究计划
  • 院地合作
    • 合作交流
    • 合作伙伴
      • 政府部门
      • 科技(战略)合作企业
    • 成果转移及产业化
      • 投资公司目录
      • 成果简介
  • 科学研究
  • 研究队伍
    • 研究队伍概况
    • 院士风采
    • 杰出青年
    • 优秀青年
    • 研究员
    • 项目研究员
    • 副研究员
    • 研究组
    • 人才招聘
    • 招生信息
  • 研究生教育
  • 科学普及
    • 科普动态
    • 科普文章
    • 科普场馆
    • 科普纵览
    • 科普视频
    • 科普站点
    • 科普通告
    • 科普链接
    • 相关机构
  • 科研成果
    • 论文
    • 获奖
    • 专利
    • 技术成果
  • 党群园地
    • 工作动态
    • 党群机构
    • 学习园地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廉政教育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规定
    • 信息公开指南
    • 依申请公开
    •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信息公开联系方式
  • 当前位置:首页党群园地办事指南
  • 办事指南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4-05-27

    【 大  中  小 】【打印】【关闭】  

    中共中央办公厅2014年5月28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

    来源:《人民日报》(2014年06月11日 06 版)



    附件下载:

    上一篇: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流程图
    版权所有 © 2006- 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闽ICP备09043739号-1
    地址:中国厦门市集美大道1799号邮编:361021Email:Webmaster@iue.ac.cn